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按何规定执行?
问: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按何规定执行?
答: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规〔2018〕1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的停放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范围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普通住宅的停放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定是否停放、是否收取停放费,停放费标准应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定。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汽车停放费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通过合同约定。
相关信息
- ·一批车驾管业务可延期办理(2022-03-30)
- ·关于进一步规范江宁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征集意见公告(2022-02-23)
- ·江宁区机场高速跨线桥新增“非机动车导向线”(2020-11-26)
- ·三部门联合发布我市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情况 主干道机动车守法率超95%(2020-08-06)
- ·我市优化大气环境再出硬招 绕城高速合围区禁行高排放机动车(2019-10-15)
- ·交管部门首次在媒体发布《通告》 治噪!向轰鸣疾驶说“不”(2019-09-10)